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3号),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并于2021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34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4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南京百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灵”),共计71,052,028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4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南京百灵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1,052,028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福莱蒽特控股 | 38,964,016 | 29.22% | 38,964,016 | 0 |
2 | 李百春 | 14,668,806 | 11.00% | 14,668,806 | 0 |
3 | 南京百灵 | 13,752,005 | 10.30% | 13,752,005 | 0 |
4 | 李春卫 | 3,667,201 | 2.75% | 3,667,201 | 0 |
合计 | 71,052,028 | 53.27% | 71,052,028 | 0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1,052,028 | -71,052,028 | 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2,287,972 | 71,052,028 | 133,340,000 |
股份合计 | 133,340,000 | 0 | 133,340,000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上述各股东出具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查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等资料,对上述各股东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莱蒽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福莱蒽特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福莱蒽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