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2024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目前由独立董事薛跃女士、独立董事刘葳先生和董事长陈卫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薛跃女士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薛跃,女,195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学副教授。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任华东师范大学会计系主任;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华东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会计联合支部支部书记;2000年至2017年任华东师范大学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主任;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任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至今任上海市普陀区人大预算管理专家小组专家。2023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葳,男,198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至2017年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3年5月,任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2020年4月至2024年8月任北京浦然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任上海大观达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总经理。2023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卫,男,1975年出生,大学学历。1999年至2000年任上海森恩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2002年任浙江阳光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至今任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兼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二、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6次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2024年1月17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一次会议,组织安排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与审计机构就2023年度报告审计进场工作计划、审计方法进行沟通交流:1、会计师事务所提出2023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中重点关注事项,并与与会人员就2023年审计中工作计划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2、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财务部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
(二)2024年3月3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议,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3年度审计报告初稿后,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年报初稿,并与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层、审计机构就2023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分析整体经营情况,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三)2024年4月15日,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2024年4月2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2024年8月2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2024年10月2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认真、勤勉地履行审计职责,恪守保密义务,保证了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所能够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提请董事会讨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内部审计指导工作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以此形成的工作总结,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在2023年年报审计期间,安排注册会计师提前进行预审工作,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确保年报涉及的工作及时完成。
(六)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阶段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议程序恰当、合理,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报告。
阳光照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薛跃、刘葳、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