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薛跃、王瑞林、刘葳的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及其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自查文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全体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因此,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独立性要求。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