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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公司成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等方面的指标,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未来三年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合理、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重视提高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力度,重视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即时有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确有必要的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2025年-2027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除外);

3、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不影响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考虑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解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分红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应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将变更后利润分配政策方案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涉及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说明,监事会应当对变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审核。

4、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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