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sh601008
2025-04-3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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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涉案金额:“洗原煤”19,719 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应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苏民申4397号)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书》。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因合同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2,848.61万元及利息,或被告按照原质原量返还货物“洗原煤”计19,719吨,并赔偿损失。

2022年6月,公司收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晋0406民初185号之一),裁定: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潞安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煤矿并赔偿相关损失,并将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在本案件中不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791民初1314号),判决:驳回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潞安公司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7民终6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6月7日、12月28日、2023年2月24日以及2023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8)。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应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苏民申4397号)及《再审申请书》。潞安公司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潞安公司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91民

初1314号民事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以原审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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