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本人将2024年度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洋: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至2000年历任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技术科副科长、市场部经理,2001年至2002年任上海三瑞化学有限公司产销部门经理,2003年任上海安比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至2017年历任紫江集团上海紫泉标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技术总监,2017年至今任上海丝艾柔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卫星式柔印》杂志总编,2021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王 洋 7 7 0 0 否 2
2024年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出席相应会议,参与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我详细审阅议案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2024年度,我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涉及的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我认为,2024年度内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等相关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2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包括战略委员会1次、审计委员会7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次,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1 1审计委员会 7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
提名委员会 0 0
注:“-”表示本人不是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无需出席会议。
2024年度,我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沟通,认真听取和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我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公司提供专业指导与建议,就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及
建议,促进董事会提升科学决策水平。2024年度,全体独立董事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日常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我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4年度,我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走访和考察,并通过现场交流、视频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报告期内,我还对公司子公司汕头市光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蒙山梧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子公司管理层关于经营情况的汇报,并围绕子公司经营效益、提质增效、安全生产和发展规划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加深了我对公司子公司生产模式和业务发展的熟悉和了解。报告期内,我重点关注公司市场开拓、相关在研项目进展等情况,积极参加印刷技术培训研讨会、德国德鲁巴2024印刷展览会等各类行业会议,重视行业发展趋势及外部市场、国家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影响,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4年度,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作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
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审议并确认公司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本人在事前阶段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了解交易价格的依据,判断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在审议阶段重点关注审议程序的合规性,特别是在表决环节,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否按要求进行回避,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和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9月12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我认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守尽职,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发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共计向120名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归属登记的4,128,500股股权激励股份已于2024年9月24日上市流通。我认为公司上述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和调整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调整均在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研究和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在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本着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