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的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经营指标的稳健运行,并对相关事项独立、客观的发表了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
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梁俪琼女士,1987年11月10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律师。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上海肖波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第四届、第五届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表决情况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含通讯表决)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梁俪琼 | 8 | 8 | 0 | 0 | 3 |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全面的内容评议和严格的程序审查,以谨慎的态
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审议事项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0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3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要议案包括: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预计、董事及高管提名等相关事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出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5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对涉及议案进行讨论与审议,并将相关意见与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在年审期间,本人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与交流。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履行职责,认真审阅每次董事会议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不定期赴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通过到实地考察、微信、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质量,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在本人的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公司认真组织会议并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同时积极为独立董事现场考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使独立董事能够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在董事会召开前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同意将关联交易预计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管变动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和计划目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后认为: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该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人同意该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本着独立客观的态度,勤勉尽责、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质量,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其他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能。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梁俪琼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