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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5年4月18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赤天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5号《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丁林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丁林洪:

经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不合理,导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无法充分反映长账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林洪,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丁林洪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请丁林洪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持续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切实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检查质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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