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通篇 |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
通篇: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第一条 为维护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等情况如下:…… 发起人已于2015年2月26日全部完成实缴出资。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等情况如下:…… 发起人已于2015年2月26日全部完成实缴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3,705,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53,705,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3,705,000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节 股东大会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出具。……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五十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三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第八十八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五)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以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去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可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取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六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进行。 | 删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按照全体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或者减少特定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提案”改为“提议”、“提案”改为“请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不再作一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