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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股东会依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以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规定。已按照第十二条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第二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第二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二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第二十五条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外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宣布开会,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迟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或者出现故障时;

(二)2/3以上的董事、监事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到会时;

(三)出现不可预计的其他重大事项时。

出现上述情况时,召集人不得以此为由将会议延期。除非上述情形直接导致股东会无法在预定日期召开。在此情况下,应及时于预定会议召开日期的第二天召开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登记日向董事会申请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有权发言者和发言顺序由抽签决定;

(二)发言顺序根据大会议程确定,对同一审议事项发言者,按照登记时间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应在登记发言者发言之后经会议主持人允许方可发言;

(三)多名临时发言者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

(四)临时发言者可即席发言或到发言席发言;

(五)股东发言时间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在开会前宣布;

(六)股东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条 董事候选人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并应当向股东提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并须对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应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第六十一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六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告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或所代表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或所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

在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及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实施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需要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将股东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执行结果。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少于”、“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本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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