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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本着务实的工作态度,从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提升监督实效,对公司决策程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监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名称监事会会议议题
2024年3月18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4年4月19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6月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年6月24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024年7月19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4年8月14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4年9月11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年——2026年)>的议案》《关于确认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2024年10月24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监事会监督履职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

2024年度,监事会针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运行情况、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履职,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召开程序以及所作决议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依法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良好。2024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

2024年度,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财务制度执行等进行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2024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3年度、2024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他重要事项;未发现参与历次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由此同意公司按时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客观公正,如实反映了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持续重视保障所有股东的信息获取权益,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经核查,公司2024年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六)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2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包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55,000万元担保,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5,725.04万元;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瑞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3,000万元,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1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此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督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能够确保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地获取公司信息;公司严格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控制知情人范围,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能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事会2025年工作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将全力配合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的工作,在完成调整工作前,监事会将继续遵守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全力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监事会全体成员将持续学习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与科学治理理念的认知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并监督相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持续推动并监督公司内控体系的完善与优化,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实现长期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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