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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春好)

在2024年度工作中,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本人的经验和特长,通过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中肯、客观的意见,努力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春好,男,中共党员,技术经济及管理博士,现代经济学研究科博士后,现任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原机械工业部科技信息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吉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系主任,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院长;兼任吉林省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13次董事会会议,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董事会次数本人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本人年度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 出席委托 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1313130055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本人参与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如下:

(1)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恪尽职守,严格遵循公司治理规范及监管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期间,积极围绕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施成效、重大内外部环境变化下的战略调整方案、重点项目的立项评估及执行进展等核心议题,牵头开展深入研讨、补充调研及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在公司研发战略布局、重大项目决策、新业务赛道选择等关键领域,基于专业判断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与优化建议,切实发挥了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支持职能。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恪守监管要求及公司治理规范,勤勉履职。通过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重点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慎监督与核查。2024年7月,为保护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护核心团队积极性考虑,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此我们组织

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监督职责和履职义务。

(3)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公司治理规范,勤勉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定期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深入核查财务信息及披露事项,持续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保持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沟通,并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务。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及履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二是通过多种形式与现任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公司人才需求;三是在提名过程中始终坚持审慎原则,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在人才选拔机制中的专业把关作用。

本人出席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会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3
审计委员会555
提名委员会333

2、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
2024年1月13日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
2024年6月24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

以上相关会议本人均无缺席情况,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担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充分沟通,持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风险因素进行交流和分析,认真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范围、总体审计策略、重点审计领域及拟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质量控制等情况的汇报。本人高度关注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者风险,要及时与独立董事和公司管理层沟通。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股东沟通职责,持续关注网络舆情及股东关切,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等渠道,全面收集股东关于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在助力公司沟通渠道建设方面,保持与管理层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助力公司及时回应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确保股东诉求得到有效传达和反馈,有效促进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共计39天。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有效沟通;通过参与公司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通过参加年报专题培训,促进合规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本人全年现场工作时间、工作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作用。

在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方面,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能够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4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重点事项予以关注和审核,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以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经营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多年的会计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能够严格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财务咨询、管理建议等服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6月2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本人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解。经了解,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55,000万元担保,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5,725.04万元;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瑞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3,000万元,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1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此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及发展战略等因素而制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完成了定期报告、相关重大事项临时公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不存在重大缺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对公司出具了“于2024年

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客观判断、审慎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能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倾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流,积极到公司实地考察和调研,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春好

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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