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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3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和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工作进行审查;

(五)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已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调整和整改的意见。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对公司ESG相关政策及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审阅公司ESG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ESG报告等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和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协商和起草的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的书面资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关于ESG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公司ESG相关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形成相关报告,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由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会议原则上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过半数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在未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系指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其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需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投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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