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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4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四)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没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第九条 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一条 对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问询,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如实回复,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道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四条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相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同时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五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前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经批准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的应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公告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

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通知要求。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公司可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参照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

第三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日期,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申请时间离原披露时间不足五个交易日,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

师评价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节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简称“ESG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ESG报告,ESG报告经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第四十五条 ESG报告的报告范围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ESG报告的报告期间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覆盖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或公认的国际标准等规范的术语、单位和计量方法,且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便于披露主体不同时期量化数据和信息的比较,以及不同披露主体之间信息的比较;

(二)涉及数据引用的,应当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通俗解释;

(三)数据的采集、测量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披露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的情况与原因。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披露主体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提高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增强所披露数据的可靠性与可比性,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第五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履行公告义务。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延期、取消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

明,内容至少包括: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第六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六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相关信息一同披露: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认真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披露资料,认真组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吉林证监局问询的答复。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内部控制及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实际控制人的联系,组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披露信息文件的准备及与公司的协调。

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报告负责人,应在应披露的信息发生的当日以书面文件形式报董事会办公室。

上市子公司应披露的事项达到公司披露标准时,上市子公司的披露日期应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三)、

(六)、(十)、(十二)、(十五)、(十六)项事项时经营管理部、企业发展部、战略投资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

(十七)、(十八)、(十九)项事项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十三)、(二十一)款事项及出现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十四)项事项时,控股股东指定的信息报告负责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第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由审计部负责编制,经营管理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及有关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改进措施提出意见。第八十九条 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简称“ESG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工会、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审计部及有关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改进措施提出意见。

第九十条 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记录、传送审核、签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媒体

第九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公司ESG报

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部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定期报告、ESG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财务部负责汇总财务报告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对接,审计部负责汇总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与内控审计机构的对接;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ESG报告合规性审查;

(五)公司办公会议对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ESG报告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定;

(六)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ESG报告进行审议;

(七)通过后交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署;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九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部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

(五)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十五条 除报刊登载的内容外,还需上网披露以下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全文;

(二)定期报告全文;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有关专项说明;

(四)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九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十九条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一○○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一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秘书指派专人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一○二条 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一○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一○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罚;对于给公司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薪酬绩效、奖金、降职、免职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重大损失或构成违法、犯罪者,公司将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一○六条 公司可以设立信息披露专项奖,用于奖励对于公司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损失的人员。

第七章 附则第一○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足”不含本数。第一○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一○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第一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7日

附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审批表

拟披露信息
提供信息部门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 审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审核
董事长签发

附:1、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全文;

2、相关资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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