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7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4人。
3、业务信息
2023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
计客户436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主要行业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牟立娟,于2013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8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7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宋岩,于2022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具有6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4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收费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认为其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正执业,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报备文件
1、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