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跃华,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造价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2005年3月至2008年7月在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含筹办期间)任财务经理;2008年7月至2015年4月在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高级项目经理;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高级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兼任信永中和(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监事、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6次,实际出席董事会6次。本年度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本人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公司董监高及相关部门人员保持有效沟通,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在董事会上均投了赞成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履行了以下职责:
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在任职期间召集并主持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核了报告期内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与外部审计机构就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督促其出具公允独立的审计报告;事先审核了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了审核意见。
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按照监管要求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平均薪酬水平,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基于谨慎性,在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关注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在2023年年报年审期间,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及对公司实地调研等现场形式,结合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全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3
日。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并吸收本人给予的建议,并为我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六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人于2024年10月任期届满离任。
本人认为,本次换届选举的任职资格审查、选举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鉴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之考核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作废相应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特此报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跃华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