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森)
各位股东:
作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杨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义务,勤勉尽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审慎、公正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森,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2008年8月至今在宿迁学院从事会计学教学科研工作,2015年8月任财务管理系主任。2023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出席了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个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杨森 | 6 | 6 | 0 | 0 | 否 | 2 |
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董事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本人认为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按照规定召集、召开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共计参加1次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会议,对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会议,对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1、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发生;
2、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
3、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
4、本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高度重视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作,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同时,本人重视履行职责能力的提升,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公司管理层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公司充分做好了会议组织、重大事项沟通汇报和资料寄送等工作,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各类材料,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此外,公司持续关注、组织协调独立董事参加各类内外部专业培训,为独立董事全面履职提供切实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认为本次确认及预计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202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双方平等、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是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2024年的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向银行申请全年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避免资金短缺风险,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健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2024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容诚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容诚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共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5,696股。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以2024年12月16日为授予日,共计授予102名激励对象222.197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锋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陈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审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本人认为陈锋先生具备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2025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同时加强自身学习,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建议,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更加规范、稳健的经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森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