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有关最新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并对公司可比期间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对于“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产生影响,但不会导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金额变更,也不会导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公司已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 影响金额(元) |
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营业成本 | 3,107,256.96 |
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销售费用 | -3,107,256.9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