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何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何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77年4月生,博士学历,中共党员,会计学副教授。1998年8月至2001年3月担任苏州大学工学院会计学助教;2001年4月至2004年3月,担任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助教;2004年4月至2019年7月,担任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讲师;2019年7月至今,担任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现担任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起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担任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姓 名 | 出席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何艳 | 8 | 8 | 0 | 0 | 0 | 否 | 4 |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除回避表决外),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聘请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事项、股权激励解除限售事项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规定召集、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孙
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在充分了解议案情况后均投了赞成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公司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对公司审计部工作的指导;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七)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全年现场工作时间15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掌握公司经营动态,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公司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本人的疑问及时解答,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此事项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中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与评估了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公司对相关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对拟聘任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议,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董事津贴标准涉及独立董事津贴,本人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
2025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何艳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