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