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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天健审〔2025〕1-1122号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7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第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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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1122号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倍杰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倍杰特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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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倍杰特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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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87.6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57元,共计募集资金18,680.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6,020.1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23.8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696.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4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14,696.3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12,548.39
利息收入净额B2278.20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3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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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利息收入净额C29.4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14,880.3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287.63
应节余募集资金E=A-D1+D2103.62
实际节余募集资金F0.00
差异G=E-F103.6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节余募集资金与实际节余募集资金差异为103.62万元,主要系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万元,本期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本期已将募集资金节余103.62万元补流,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均已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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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涉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涉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涉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涉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2023年10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乌海倍杰特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期末满后归还至乌海倍杰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根据公司2024年7月2日《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司“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产运营,其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由于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和理财收入,因此存在少量募集资金节余。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万元,本期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不涉及。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的投资规模,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由9.6亿元缩减至3.2亿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变。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规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12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12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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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12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高高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12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张洋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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