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刘建军)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受大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刘建军,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群众,现任职于正诺法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03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获取学士学位。2005年于伦敦大学学院的银行和金融法专业毕业,获取硕士学位。2024年7月于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获取硕士学位。曾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担任法律顾问,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担任律师一职,现为正诺法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二、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参加的董事会会议,未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参加会议的情形。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会议以及亲自参加通讯会议的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
刘建军 | 7 | 7 | 0 | 0 | 否 |
(二)股东大会
2024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会议以及亲自参加通讯会议的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
刘建军 | 2 | 2 | 0 | 0 | 否 |
2024年度,自本人任职独立董事以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1、2024年8月26日,对公司关于2024半年度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一)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4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2024年10月10日,对公司关于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一)同意公司关联方——北京宇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国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8500万元,增资后,辽宁国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
5.56%,北京宇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94.44%。(二)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辽宁同盛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2024年12月29日,对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相关业务活动公平公正,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依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在高管薪酬及考核方面经常为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支持,并将该行业人员考核及薪酬的关键节点及时告知公司,对相关考核制度提出本人的修改意见,以此推动公司相关考核与激励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为公司的业绩提供支撑。2024年度,主持并参加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讨论与审核。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方案,相应的报酬符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严格按照《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及相关工作,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内部审计、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就审计工作的主要问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积极了解公司发展过程中在业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了监管机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高的要求,认真、独立地阅读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并审议了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与高管现场沟通,与审计机构的电话沟通,关注公司经营动向,加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及财务等事项的关注,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审慎、客观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自觉学习监管机构实时更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并积极参加上述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2024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4-075)。此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2024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4-09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三)定期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八、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本人积极参加并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文件。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九、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履职期间没有对相关议案弃权、反对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股东赋予本人权利的各个方面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刘建军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