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贺雪飞)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贺雪飞女士,1962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杭州大学中文系,本科学历,198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研究生学历。现为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1993年至2009年历任宁波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系主任、副院长(主持工作),期间2007年入选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现任宁波大学教育督导委员副主任,本科教育督导组组长,兼任浙江省高校新闻传播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主要从事传播学、广告学、公共关系、文化产业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近年来主持或参与过多个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项目,先后在《当代电影》《现代传播》《浙江社会科学》《当代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全球化语境中的跨文化广告传播研究》等;担任国家级规划教材《广告策划》副主编;浙江省重点建设教材《广告案例教程》的主编;为宁波市政府部门与多个企业提供城市(或区域)形象顶层设计、整合营销传播策划、咨询等服务,合作出版《全球化背景下宁波城市品牌形象构建与传播策略规划研究》。科研成果两次获得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
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12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12次,实际现场出席了12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4次股东大会。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2024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10次,其中1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相关会议,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2024年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利益,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报告期内,
(一)未有发生本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未有发生本人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未有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未有发生本人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事项。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4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参与了公司半年度、年度经营会议,进行了宁波地区的门店视察,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全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
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项乐宏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虞浩英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同意聘任瞿奇龙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人认真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虞浩英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瞿奇龙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茅剑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项乐宏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虞浩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真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虞浩英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解聘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202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16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3.3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7.79元/股。
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关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贺雪飞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