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做到避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贺勇,1976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至今在湖南工商大学任教,会计学副教授。2023年11月至今任力合科技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沙都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按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
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贺勇 | 7 | 7 | 0 | 0 | 否 | 2 |
本人认为,公司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本人任职期间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我会同委员会主任和其他委员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查和审议,并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召开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召开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贺勇 | 4 | 4 | 1 | 1 |
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及相关工作,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情况、重要经营事项等;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评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以自己专业知识提出建设性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切实可行,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积极参加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6个工作日,并积极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经营层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交流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各项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等,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与内控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各项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二)聘用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评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的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根据董事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
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预案的议案》,并顺利实施。公司以总股本238,400,000股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6,064,900股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2元(含税),派发现金分红总额4,228.50万元。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62.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成交总金额为5,002.0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贺勇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