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合科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明确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将相关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并根据流动性列示预计负债。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准则第18号》的
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按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