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华化学”)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在2024年度的任职期间,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一方面认真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本人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现将本人2024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姓名 | 董事会职务 | 任期 |
赵彬 | 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 2023年5月至2026年5月 |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彬先生,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2009年8月至2015年3月,任苏州吴江法院任审判员;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任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2016年9月至2022年4月,任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任律师、执行主任;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23年2月至今,任上海汉盛(自贸区苏州片区)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2023年5月至今,兼任长华化学独立董事;2024年12月至今,兼任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和3 次股东会,本人在董事会会议上全部投了赞成票。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赵彬 | 7 | 0 | 7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未有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本人出席的公司2024年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姓名 | 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赵彬 | 1 | 1 | 0 | 0 | 0 |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没有变动,故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姓名 |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赵彬 | 2 | 1 | 1 | 0 | 0 |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如下: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2、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与公司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关注并听取中小股东的问题和意见;本人主动关注市场、媒体机构、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舆论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以及公司配合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累计19天;本人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以及日常沟通交流的机会到公司现场进行考察,检查公司重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的执行及其有效性,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本人通过电话、微信、线上会议、现场交流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内部审计情况、行业发展动态等情况,提供了相关详细的
资料和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决策判断。
三、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主要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重点审查和评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影响、风险等,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也进行了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对信息披露过程进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上述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指引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9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时还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5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管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
(六)公司及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梳理了以往年度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公司股东曾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但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本人未发现或获悉相关承诺人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总结评价和建议
感谢公司对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2025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履行职责,本着认真、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公司提供更多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赵彬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