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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称“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权益,或拥有50%以上表决权,或者拥有表决权不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子公司原则上应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自身适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子公司如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该等制度执行。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人员”)。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第八条 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九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十二条 子公司未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及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的合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第十六条 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分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子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执行。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等交易,视同本公司自身的交易,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达到规定金额需经过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并向本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母公司要求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经理或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对外投资行为;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处罚;

7、主要人事突然变动;

8、其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份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的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务于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维护公司利益。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派驻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都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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