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达嘉维康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 | 朱国民、周炜 |
联系电话 | 021-68826021 |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1126 |
注册资本 | 20,540.32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毅清 |
董事会秘书 | 蒋茜 |
联系电话 | 0731-84170075 |
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2月7日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定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实施地
点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智能物流中心项目”变更为“达嘉维康医药产业基地项目”,新募投项目拟由全资子公司达嘉医药通过竞拍方式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建设新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40,882.00万元,较原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增加10,882.00万元。新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4,242.35万元(包含原募投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和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4,242.35万元),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差额部分将通过公司自筹资金补足。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等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连锁药房拓展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1,406.7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并将节余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3、2024年8月19日,鉴于公司正在开展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朱国民先生、周炜先生。为保证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决定委派周炜先生接替柳泰川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朱国民 | 周 炜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冉 云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