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杨爱东,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内,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地执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了相关会议,审慎审议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本人在董事会担任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杨爱东,1967年出生,拥有硕士学历,持有心理咨询师二级资格证书,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9年8月至1992年7月期间,担任贵州省黔南教育学院教师;1992年7月至2002年7月,任职于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自2002年8月起至今,担任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8年8月起至2024年5月14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于2024年2月5日届满,鉴于当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履职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24年5月14日)就任。
在本报告期内,本人的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2 | 0 | 2 | 0 | 0 | 否 | 1 |
本人认为,2024年本人所参与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在本人任期内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日常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报告期内,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在本人任期内公司组织召开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本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切实充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定价是否公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4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未委托出席或缺席任一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参加了应参加的全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
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关注互动易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有关机构或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充分听取了投资者意见,认真审阅会议议案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回应中小股东关切的问题,提升公司透明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审计师现场沟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认真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密切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及执行;同时,本人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醒公司经营管理层规范日常运作,降低经营管理风险,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积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的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对独立董事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2023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书。
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及评价工作,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具有制度、人员、外部监督等各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二)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过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
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本人对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算总额由公司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其他履职事项
1.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存在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规情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资金往来和担保行为,避免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
2.现金分红的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为:拟以公司总股本346,0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956,387股后342,043,6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420,436.13元(含税)
本人认为,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慎考虑了公司目前行业情况、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监管部门对于利润分配的指引性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在保证股东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工作
(一)2024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生向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2024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经自查,本人符合独立性的规定,本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爱东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