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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旷跃宗)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旷跃宗)

作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旷跃宗,出生于1965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咨询师。曾任中共湘潭市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副科长,湘潭市商业银行人事部经理,机关党支部书记,高新支行行长,湘潭市商业银行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行长,湘潭市商业银行行长,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行长,中共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党委书记,华融湘江银行执行董事,湘乡市村镇银行董事长,湖南金果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湘潭市咨询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湘潭市湘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湘江智库)理事长;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本人以现场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为

12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为0次,委托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次数为0次,缺席董事会次数为0次,本人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同时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除回避表决议案外,本人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出现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为4次,本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为0次。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切实履行有关职责。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期间本人并未出现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期间本人并未出现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本人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事项进行了研究,并根据现有的战略规划和公司自身发展情况,就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并提供参考性意见,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公司提名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的评审,认为公司选举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完全胜任各自的工作。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购股权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4年任职期间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对董事会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审议时,重点关注公司所处行业动态、面临的风险等事项,必要时进行会前预沟通交流,其中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认真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等工作进行现场了解,并亲临公司或子公司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现场工作共计15天;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及时获悉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公司提前将会议资料发给董事们审阅。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独立、专业的审核作用,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制度要求,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持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高效运行。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此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喜云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经审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本人认为陈喜云女士具备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一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王新友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案。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本人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该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个人绩效表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与展望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公司治理质量,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股东价值的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特此报告。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旷跃宗

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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