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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红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红艳)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本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光股份”)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于2024年04月09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王红艳,196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现任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5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且实际出席会议10次;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6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且实际出席会议4次。本人对2024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会议应出席次数出席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请假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101000
股东大会4400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召

集和主持会议,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对公司薪酬方案和人力资源体系建设提供了建议和意见,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切实履行了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参与会议。在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相关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计部门提交的相关工作计划及报告等内容。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方针、各项经营战略的研究活动,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任职资格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搜寻符合公司发展的优秀人才,积极推动了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在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报告期内共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开展工作,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提高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参观、会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项目规划设计人员和项目建设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于公司规划的项目、拟建项目以及在建项目(包括募投项目)提供专业建议,同时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履职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均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在独立董事之间进行充分讨论后最终作出决策、发表独立意见。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考虑现有业务状况和对未来审计服务的需求,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相关聘任、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及时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谭艳春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认真审查了谭艳春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有关资料,认为其具备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名和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关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人同意以2024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使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同时,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

特此报告,谢谢!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红艳2025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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