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胡克平,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江西大学生物系学士,北京药物化学研究所生物化学博士。2010年至今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科大学药用植物研究所药理毒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现任衡水百望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安第斯抗体生物技术衡水有限公司董事长,衡水探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并审慎判断,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没有发生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公司董监高薪酬考核和确认等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谨慎的行使表决权。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依法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并依法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议,独立、谨慎的行使了表决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公司现场调研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到公司实地调研,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关注行业环境及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渠道畅通,切实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使本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议案及投资者关心的事项进行沟通交流。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3、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等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及履职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及逾期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了各项定期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分别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人认为公司实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换届事项
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提名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相关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发放情况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勤勉尽责意识。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及有关规定。
四、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亦不存在公司阻挠本人行使上述职权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原则,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独立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述职人:胡克平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