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要求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销售费用 | 20,037,864.74 | -1,169,303.49 | 18,868,561.25 |
营业成本 | 333,280,989.20 | 1,169,303.49 | 334,450,292.69 |
母公司利润表项目(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销售费用 | 8,577,267.81 | -345,251.88 | 8,232,015.93 |
营业成本 | 156,579,631.83 | 345,251.88 | 156,924,883.71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要求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