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审会计师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185,828.77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经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同时对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和说明。
经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召开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及人员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出具了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年报审计的审计意见类型、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结果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内容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