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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胡振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胡振华

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在任职期间全面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与专业背景

本人胡振华,196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获中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1986年获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企业战略、技术经济与投资决策领域的研究,曾赴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及英国肯特大学商学院开展学术交流。退休前任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奥特佳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深耕学术与企业管理实践多年,具备丰富的战略规划与风险管控经验,能够结合公司新能源科技领域的业务特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二)独立性声明

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及7次股东大会。本人全程出席10次董事会会议并列席了股东大会,未缺席或委托他人表决,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临时提案,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列席了7次股东大会,就投资者关注的市值管理、降本增效等议题与管理层深入交流,推动信息透明化。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均担任委员,本年度参与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1.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在2023年年报及2024年各季度报告披露之前,认真审核财务信息,并提出相关问题,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在2024年公司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本人认真评估审计机构的执业能力,公正评分,助力公司聘任满足公司审计需求的审计机构。

2.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在2024年6月本人深度参与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讨论,在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业绩指标制定等方面提供了诸多建议;在2024年11月,为公司

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3.作为战略委员会的一员,在2024年9月参与商讨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埃泰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退出事宜。

(三)与公司内审部门及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度工作中,本人持续强化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常态化工作对接,通过动态追踪内控机制建设进程,实施全流程督导管理,系统性完善企业风险防控架构。在年度审计机构遴选环节,本人深度参与资质评审工作,对候选机构的专业资质实施多维度考核。在年度审计筹备阶段,组织财务团队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联席会议,针对企业财务运营实况与业务发展态势进行深度业务交底,定期核查鉴证工作底稿,重点把控年报披露的关键节点,确保审计程序合规性与时效性达成既定目标。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举措

通过股东大会,回应中小股东关于产能扩张计划的关切,建议公司增设定期业绩说明会机制。

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披露完整性与及时性。

(五)现场工作与调研

2024年9-11月,本人赴公司安徽马鞍山基地、南通基地调研,实地考察了公司电动压缩机生产线、空调系统生产线,就工艺优化与成本控制提出建议。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建议董事会密切关注市场需求,加强对未来排产的规划。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治理,现场工作天数15天,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三、2024年度重点关注事项

(一)定期报告事项

本人对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核查财务数据,确认公司定期报告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要求。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持续优化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一直关注公司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2024年度本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议过程中,本人积极参与,提出了诸多建议。经审慎评估,激励计划设置的激励对象人员、数量、考核指标与当前公司的战略匹配度较高,能够实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作用。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本人还就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采取邀请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本人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团队稳定性及行业经验进行多维度评估,经过打分评标,确认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符合公司的审计需求,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本人于2024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恪守职责要求,全面参与企业运营监管工作。具体体现为:系统跟踪企业经营动态与财务数据,深度参与重大决策事项,针对董事会议案开展独立、审慎、公正的分析判断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持续关注企业制度体系构建与执行效能,密切

监控潜在经营风险;就管理优化方向提出专业建议,对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法定职责,保障企业合规运营及股东权益。尤其在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始终秉持审慎原则。

展望2025年度工作规划,本人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坚守独立董事职业操守,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深化专业领域知识储备,通过系统性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充分运用专业积淀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强化对关键业务流程的合规审查;始终恪守独立公正立场,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切实发挥制衡监督作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市场公信力,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独立董事:胡振华2025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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