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实际执行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差异事项: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费用从“销售费用”切换到“营业成本”列报,具体金额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及指标 | 2024年度影响金额 (+为增加、-为减少)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营业成本 | +105,925,304.24 | + 15,480,098.32 |
销售费用 | -105,925,304.24 | - 15,480,098.32 |
毛利率 | -0.89% | -0.53% |
销售费用率 | -0.89% | -0.53% |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