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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普利特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皓联系电话:021-231859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建豪联系电话:021-231859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其余均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3次,其余均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次,其余均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项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2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新国九条”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4.6.3 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6.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不适用
2、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不适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函不适用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不适用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适用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之承诺函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之承诺函不适用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董监高减持承诺不适用
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补偿的承诺不适用
15、周文、郭艺群等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郑皓徐建豪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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