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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锻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一)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暂缓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豁免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 公司征询证券交易所并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十条 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经营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根据子公司的情况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在授权范围之外)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层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但是公司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都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来负责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公司有关该事项的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写工作。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

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由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证券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形成,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而形成。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按法定时间到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组织工作,证券部承办。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内容的编制,并保证相关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后,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或子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传递程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信息的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报证券交易所审核;

5.对外进行公告;

6.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7.董事会秘书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报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信息披露:

1.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有关部门发生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分工如下:

1.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提供;

2.董事会、股东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3.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信用法务部或子公司提供;

4.公司的发展战略、资本市场运作的对外投资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者证券部提供;

5.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供;

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部、证券部提供;

7.重大的租赁资产合同,由财务部提供;

8.公司或持有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及部门及子公司和该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

9.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由财务部提供;

10.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五十一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的两天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以及如何披露有疑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本制度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任何获悉公司尚未披露信息的部门、子公司或公司人员不得以报纸广告、宣传刊物、电子网络等形式向外披露信息。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对媒体传达或透露未经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六十四条 当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审批单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起草部门起草人
报送部门核稿人
附送文件
相关主管 意见
董秘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报送人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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