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瑞斯康达股票代码:6038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月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任建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
签署日期:2025年 4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和《16号准则》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4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17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 | 指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月杰、任建宏 |
报告书 | 指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原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李月杰和朱春城于2022年4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新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李月杰和任建宏于2025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原一致行动人 | 指 | 李月杰、朱春城 |
新一致行动人 | 指 | 李月杰、任建宏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月杰
姓名 | 李月杰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101021965********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任建宏
姓名 | 任建宏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101081961********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姓名 | 单位 | 起止时间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产权关系 |
任建宏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1月-2021年10月 | 董事 | 提供通信网络的产品、技术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 | 北京市 | 9.01% |
2021年10月-2024年10月 | 董事长 | |||||
2024年10月至今 | 董事 | |||||
李月杰 | 2020年1月-2021年10月 | 董事 | 9.01% | |||
2021年10月-2024年10月 | 董事、总经理 | |||||
2024年10月至今 | 董事长、总经理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两名信息披露义务人除2023年9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给予的警告和罚款行政处罚之外,最近5年内未受过任何其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者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1、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月杰、任建宏于2025年4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25年4月21日起未来的36个月内,李月杰和任建宏二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达成一致行动的目的系利用各方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瑞斯康达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3、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详见“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创始股东,长期在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充分利用各方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瑞斯康达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公司股东李月杰和朱春城签订的原《一致行动协议》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4月20日到期。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朱春城先生发来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告知函》,朱春城先生因年龄等个人因素,决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公司确认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4月20日到期后解除。李月杰先生和任建宏先生于2025年4月18日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瑞斯康达的经营管理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和共同实际控制地位,并承诺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瑞斯康达公司章程需要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在未来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内(2025年4月21日-2028年4月20日)持续有效。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25年4月21日起变更为李月杰先生和任建宏先生等二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东李月杰和朱春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386,502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李月杰 | 董事长、总经理 | 38,693,251 | 9.01% |
2 | 朱春城 | 董事 | 38,693,251 | 9.01% |
合 计 | 77,386,502 | 18.02%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李月杰和任建宏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386,502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李月杰 | 董事长、总经理 | 38,693,251 | 9.01% |
2 | 任建宏 | 董事 | 38,693,251 | 9.01% |
合 计 | 77,386,502 | 18.02% |
上述各方为公司创始人团队成员且均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其中李月杰先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任建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并通过其合计持有的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月杰和任建宏等二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资金来源。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四、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资产及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能保持独立,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并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动,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额外增加关联交易。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除本人之外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披露之日起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朱春城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李月杰先生和任建宏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 |
股票简称 | 瑞斯康达 | 股票代码 | 60380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月杰、任建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77,386,502股 持股比例: 18.02%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重新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5年4月21日 方式: 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