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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N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10×N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10×N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10×N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 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 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选举,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 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需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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