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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1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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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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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五)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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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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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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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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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九)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十)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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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重大关联交易
19.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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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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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四)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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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十)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定专业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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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第三十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请董事会讨论后答复证券交易所,并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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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全体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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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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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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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指定专业部门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并整理;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报告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指定专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 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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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字;
5.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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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所有的在册员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下列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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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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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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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时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市场操作惯例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