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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尔伟: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301016 证券简称:雷尔伟 公告编号:2025-011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龙泰路21号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15,29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15,0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1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29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97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68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29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4,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4,8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5%;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4%;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5,8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3%;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5,8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3%;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5,8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3%;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5,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5,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29%;反对2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869,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3,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数的89.0562%;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数的10.2503%;弃权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数的0.6935%。

关联股东纪益根、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3,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3%;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1%;弃权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264,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44,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5%;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5%;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张骐律师、罗毅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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