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春)
本人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助推公司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任期内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春,自2023年9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1988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本科学历。历任西安杨森制药公司人事经理、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美国)下属西安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桂格中国公司中国区人事经理、品食乐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特灵空调中国区业务部人力资源总监、好孩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086.HK)人力资源副总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96.SH)高级副总裁及监事会主席、百丽集团人力资源副总裁,现任上海元之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是公司的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没有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综上所述,我声明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七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七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七次,本人均按规定出席了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两次股东大会,本人任期内应列席股东大会两次,实际列席股东大会两次,本人会前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并认真审阅,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两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管的候选人专业背景、行业经验、任职资格、独立性等进行讨论,同意董事会换届及聘任高管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续聘会计师事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两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战略规划及战略项目进行分析研讨分析,秉持独立客观的原则,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审慎的建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审议事项主要涉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及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通过实地调研、听取管理层经营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沟通,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保证了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三、2024年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严格遵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履行的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人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分别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24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认为分红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未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前述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6月和
2025年2月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本人予以重点关注及监督。
(七)董事会换届以及审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发放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的提名及资格进行了审核并提请董事会聘任;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八)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及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人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解锁条件等关键要素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九)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未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提出异议。
四、总结
2024年履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积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做到了忠实、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继续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助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春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