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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宸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薛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薛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 薛春 作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薛春先生,197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德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博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7月至2000年5月,担任Bell Atlantic研发部研发工程师;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担任ENX/Varmarket研发部技术负责人;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就职于香港城市大学,先后担任电脑科学系助理教授、电脑科学系副教授及电脑科学系教授;2024年1月至今,就职于MBZUAI大学,担任教授;202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

参加了前述会议。本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均认真审阅,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度,公司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票及弃权票。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第董事专门会议3次,并对前述会议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票及弃权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格遵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审阅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推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提出优化建议,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严格审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格遵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董事及高管薪酬体系制定与完善,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市场水平和股东回报,深入分析薪酬方案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激励效果,提出专业意见。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从公司和个人层面设定业绩指标,确保激励计划合理有效,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期间严格遵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董事、高管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资格、背景和经验,

确保其具备胜任能力。在董事会换届期间,全面考察董事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治理理念,支持公司决策,关注公司多元化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格遵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发挥专业优势,为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参与重大战略决策讨论。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参与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评估。在购买资产等重大事项中,深入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助力公司把握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期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遵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把关,以专业视角作出独立判断,有效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工作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日,在此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考察和专题调研,重点围绕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展开。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资料查阅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公司的运营现状和发展规划。公司在执行决议过程中,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同时,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其能够有效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通过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经营分析和重大事项进展等资料,公司确保独立董事及时了解运营状况。同时,公司严格依法召开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保障决策科学透明。公司安排相关部门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考察,及时反馈改进措施,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4年度,本人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其决策提供有力支撑。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关键领域,通过审慎判断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严格监督信息披露各环节,保障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透明度。

2、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与投资者互动,通过多种渠道倾听其诉求,并向投资者反馈公司战略和市场动态。同时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更新,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将所学运用到公司决策与风险防范中,助力公司完善治理,推动公司实现规范、稳健发展,致力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当时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将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基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市场需求,符合公司中长期的发展战略,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相关交易作价依据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符合市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投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参投的基金减资事项有利于优化基金结构,更好地维护基金合伙人的权益,符合基金实际运行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本次交易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按时报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聘任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萧培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核,本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林永育先生、陈立敬先生、萧培君先生、陈暄妮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王肖健先生、薛春先生、易若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选举董事候选人相关议案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聘任林永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林博先生、陈立敬先生、孙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市场营销负责人贺晓明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萧培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前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要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该方案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实施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本人对前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为前述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和监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各项

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运用专业知识审慎判断重大事项,确保决策科学合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为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自身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动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薛春

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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