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王肖健先生、薛春先生、易若峰先生在2024年度任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任职经历和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