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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0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8名,代表股份303,278,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3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6,360,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8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27人,代表股份26,918,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0%。公司第七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谢永富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的股份。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51,6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02%;反对416,4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73%;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5%。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88,0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3855%;反对416,4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971%;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7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27,4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22%;反对440,6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53%;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5%。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63,8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85%;反对440,6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841%;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74%。

3、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51,6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02%;反对416,4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73%;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5%。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88,0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3855%;反对416,4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971%;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74%。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27,41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22%;反对440,6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53%;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5%。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63,8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85%;反对440,6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842%;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74%。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21,41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03%;反对446,6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73%;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5%。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57,8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769%;反对446,6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057%;弃权3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74%。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14,4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79%;反对448,6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79%;弃权3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41%。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50,8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518%;反对448,6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129%;弃权3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353%。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提案》。

关联股东秦本军、姚新德、谢永富、白昱、郑辉、罗华阳合计持有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290,363,105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5,1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7815%;反对1,111,5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061%;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24%。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1,725,11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7815%;反对

1,111,5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061%;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24%。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23,41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443,6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63%;弃权3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59,8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841%;反对443,6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949%;弃权3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210%。

9、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11,9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71%;反对701,8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14%;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5%。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7,048,3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428%;反对701,8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232%;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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