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健全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等因素,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利润分配做出安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间隔期限为一年,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当进行利
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等因素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0%,且绝对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情况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变更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