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〇二五年四月·武汉
目录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议案1: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议案2: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议案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8日下午14:30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2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B座10楼会议室会议内容:
1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2 | 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 | 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及会议表决方式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四、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股东就议案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六、填写表决票,监票人监票,计票人计票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议案1: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取消监事会组织架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变更及修订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同步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 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许可经营 | 第十五条许可项目:图书出版,期刊出版,中小学教科书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印刷,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复制,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业务培训(不 |
项目)。 |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纸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
依法转让。 |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小结名称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
|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融资、委托理财、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二)关联交易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融资、委托理财、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二)关联交易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三)对外担保(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三)对外担保(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
以上通过。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四)对外捐赠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捐赠事项。(五)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贷、委托贷款等)(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及其关联人可以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8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需要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该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并行使表决权。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召集人应当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特别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特别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
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等自然人情况;(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东大会。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有责任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
|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增、补选董事、监事为一人时可不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增、补选董事为一人时可不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有关董事提 |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有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由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国家公务员;(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
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
的设置;(九)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资产、投融资、重大经营事项等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以及提名专业委员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不超过30%;(二)对外融资审议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上不超过30%的对外融资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不超过30%;(二)对外融资审议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上不超过30%的对外融资事项;(三)委托理财 |
(三)委托理财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不超过30%的委托理财事项;(四)关联交易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不超过30%的委托理财事项;(四)关联交易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五)对外担保 |
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五)对外担保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六)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捐赠事项。(七)财务资助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外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前述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以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二)对外融资审议公司单笔金额2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三)委托理财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2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1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四)关联交易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1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二)对外融资审批公司单笔金额2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三)委托理财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2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1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四)关联交易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
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 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五)对外捐赠审议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捐赠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小结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
|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
|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
| 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
|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小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另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选举产 |
| 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
|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3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
| 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各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编辑各1名,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各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战略管理总监、数字出版总监、运营总监,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三)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四)董事会和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三)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四)董事会和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章节删除 |
第八章党建工作 | 第七章党建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 |
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 | 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组织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组织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 | 第一百六十九条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
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
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需审计);(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现金支出发生。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涉及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因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需审计);(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现金支出发生。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涉及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因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
|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所。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件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湖北省公开发行的省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湖北省公开发行的省级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供相应的担保。 | 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
|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二十四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以下”、“超过”、“不满”、“以外”、“少于”、“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以下”、“超过”、“不满”、“以外”、“少于”、“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
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拟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一)提名(1)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2)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3)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4)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简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以及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一)提名(1)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2)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3)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以及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4)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名人应同意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 |
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6)提名人有责任对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情形;是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7)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二)选举(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如增、补选董事、监事为一人时可不采取累积投票制。(2)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为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由其他民主形式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并由公司监事会予以公告。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四)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五)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 |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5)提名人应当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选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情形;是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6)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二)选举(1)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2)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三)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第(一)(二)款规定执行。(四)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的决议无效。 |
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监事的决议无效。 | |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股东大会。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等自然人情况;(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违反股东大会纪律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或中途自行退场而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九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违反股东会纪律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或中途自行退场而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
|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增、补选董事、监事为1人时可不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四)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 | 第五十条除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
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行使相关职权。 |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九条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融资、委托理财、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二)关联交易审议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 |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议标准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三)对外担保(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七十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
|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例行授权的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单项授权的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五)股东大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例行授权的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单项授权的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五)股东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作为本规则的附件,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下设办公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作为本规则的附件,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下设办公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其他犯罪被剥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六)国家公务员;(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无效。 |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二分之一。 |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第十七条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
第十九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四)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的要求;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 第十九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四)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的要求;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5、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条董事履行下列义务:(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6、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 | 第二十条董事履行下列义务:(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二)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二)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二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 第二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二十四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 第二十四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
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二十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二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二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 第三十二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
第三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力:(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资产、投融资、重大经营事项等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经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不超过30%;(二)对外融资审议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上不超过30%的对外融资事项。(三)对外担保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四)委托理财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不超过30%的委托理财事项。(五)关联交易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论证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论证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四十一条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依法予以协助。 | 第四十一条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应依法予以协助。 |
第四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四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包括半年度会议和年度会议:(一)半年度会议应该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或者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二)年度会议应该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召开,主要审议拟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年度会议召开的时间应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顺利召开。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
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还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还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五十八条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 第五十八条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第六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六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联名、监事会、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有权提 |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代表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联名、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 |
出议案。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 | 书有权提出议案。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 |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为交易对方;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三)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为交易对方;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三)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发表意见。 |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 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
第八十一条半数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第八十条半数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书面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整理、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整理、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议案2: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人,独立董事4人。2025年4月10日,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同时,经公司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黄国斌先生、李植先生、冷雪先生、徐德欢先生、程家忠先生、何龙先生、邱从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议案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予审议。
附: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国斌,男,1967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现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植,男,1970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冷雪,男,1968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武汉德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
徐德欢,男,1965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编审。曾任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编委会主任委员。
程家忠,男,1969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董事长、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湖北长江文化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龙,男,1968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大学学历,编审。曾任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爱立方儿童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邱从军,男,1977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教材分公司总经理、湖北倍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议案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人,独立董事4人。2025年4月10日,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同时,经公司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喻景忠先生、杨柳女士、金林先生、卢盛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喻景忠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议案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予审议。
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喻景忠,男,1964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南财经大学教师、黄石市工商银行信贷主管、深圳市检察院司法会计技术顾问;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兼任中南财大司法鉴定中心首席技术顾问、湖北省国资委法律与会计顾问、全国物证技术检验委员会副秘书长、《司法会计学》学科创始人之一。现任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柳,女,汉族,湖北武汉人,197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工程系主任,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学科负责人,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湖北省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华中师范大学-天风证券”研究生工作站负责人,湖北省省级金融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教育部学位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湖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咨询专家,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研究顾问,湖北省金融学会理事,国家自科基金评审专家。研究领域为宏观调控与金融风险防控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房地产金融,绿色金融,金融科技。
金林,男,汉族,湖北黄梅人,1982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统计学博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副科长,全国工业统计教
学研究会理事,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教育统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经济统计学者分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经济预测与决策,抽样技术,统计分析与编程等方面的研究与实务工作,精通R,Python,SPSS等编程语言和统计分析预测软件,在经济预测与决策分析、商务智能和抽样调查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卢盛峰,男,汉族,湖北大冶人,1985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与税收系副主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与国资监督专家,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专家库高端专家,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