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鸿铭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晓曙 |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小宇 | 联系电话:0769-2211372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 0次,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一)公司存在的问题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8月。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5年8月。公司募投项目延期至2025年8月完成,公司募投项目进度已滞后于招股说明书中原预计进度。(二)保荐机构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募集资金专户流水、募投项目支付涉及的合同、物流单、发票、付款申请书、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沟通,了解了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督促公司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在2025年8月前完成募投项目,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在保荐机构的督促下加快了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避免募投项目的再次延期。(三)进一步整改计划公司后续将加快室内装修施工及设备安装等后续工作,力争早日实现投产。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6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募集资金管理、资金占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税收优惠、股改税款缴纳、租赁房产相关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税款缴纳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吕晓曙女士及陈小宇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原保荐代表人郭天顺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由陈小宇先生接替郭天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5月8日,东莞证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函件的相关问题东莞证券已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开展专项自查、完善内控机制等措施予以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