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
并暂缓实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号)核准,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17,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25,151,1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22,265,9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205,000.00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060,9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4,060,900.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使用募集资金40,000,000.00元用于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已使用募集资金69,842,575.65元用于募投项目中的“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燃煤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热电联产技改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5,293,320.00元用于募投项目中的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项目。2024年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协定存款利息合计1,187,492.84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90,543,072.82元。明细如下:
项 目 | 金 额(元) |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总额 | 247,417,000.00 |
减:发行费用 | 43,356,100.00 |
募集资金净额 | 204,060,900.00 |
减: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项目金额 | 98,155,193.37 |
加:以前年度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减手续费等净额 | 10,430,575.63 |
期初募集资金余额 | 116,336,282.26 |
减:本年度已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 26,980,702.28 |
加:本年度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减手续费等净额 | 1,187,492.84 |
等于:期末募集资金余额 | 90,543,072.82 |
其中:银行活期存款 | 90,543,072.82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三、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募投项目“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热三期项目”尚未实施且已搁置超过一年,需进行重新论证。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按规定对该募投项目重新做了研究和论证后认为丽水杭丽供热负荷增长未达预期,该项目当前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需暂缓实施。(详见公司披露的2024-015号公告)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公司按规定对该募投项目重新做了研究和论证后认为目前受经济环境影响,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下游产业发展、供热负荷增长未达预期,尚未满足实施该项目的条件,继续暂缓实施。公司将持续关注园区招商引资,深入了解下游产业发展,研判园区用汽变化趋势,适时考虑该项目的实施。
四、该项目暂缓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是公司基于当前宏观、行业环境变化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审慎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投资风险,并为未来抓住市场机遇奠定基础。公司将持续评估项目实施条件,适时推进相关工作。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
(二)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